宜市市监法规〔2023〕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赣市监规〔2023〕2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赣药监规〔2023〕3号),对2022年底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市市监法规〔2023〕4号)一并遵照执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3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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