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市监产监〔2023〕5号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春市
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各检测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据《江西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版)》,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市局制定了《2023年宜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宜春市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宜春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抽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领域,聚焦产品安全指标和关键性能指标,着力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企业完善整改相关工作,有效提升产品质量。
二、组织实施
1.市局产品监督科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承担产品监督工作职责股室与受委托抽查机构人员共同承担抽样工作。
2.监督抽查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依据《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抽检工作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规定期限内完成。
3.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4.抽样人员现场抽样应当按照规定购买样品并于抽样单上注明买样,现场无法支付或者开具发票的,可以另行约定费用支付方式或者开票时间,但不得影响抽样工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
5.其它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抽样任务和进度安排
2023年计划抽查产品50类,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23年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时间 |
批次 |
抽样环节 |
1 |
化肥 |
第二季度 |
30 |
生产、销售 |
2 |
农用薄膜 |
第二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3 |
竹木筷产品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 |
4 |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5 |
食品用塑料袋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6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
第三季度 |
20 |
生产、销售 |
7 |
塑料餐具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8 |
密胺塑料餐具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9 |
餐具洗涤剂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10 |
钢筋 |
第三季度 |
30 |
销售 |
11 |
水泥 |
第三季度 |
30 |
生产、销售 |
12 |
陶瓷砖 |
第三季度 |
30 |
生产 |
13 |
建筑用砖 |
第二季度 |
10 |
生产 |
14 |
塑料波纹管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15 |
人造板材 |
第三季度 |
20 |
生产、销售 |
16 |
金属面夹芯板 |
第二季度 |
4 |
生产 |
17 |
家用油漆 |
第二季度 |
10 |
销售 |
18 |
金属家具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 |
19 |
危险化学品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20 |
车用汽柴油 |
第三季度 |
50 |
销售 |
21 |
醇基燃料 |
第二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22 |
危险品包装容器 |
第二季度 |
6 |
生产、销售 |
23 |
火灾烟雾报警器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24 |
灭火器 |
第二季度 |
10 |
销售 |
25 |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26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27 |
家用墙壁电开关 |
第三季度 |
16 |
销售 |
28 |
LED灯具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29 |
电线电缆 |
第三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30 |
家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31 |
家用燃气灶 |
第三季度 |
6 |
销售 |
32 |
燃气报警器 |
第三季度 |
4 |
销售 |
33 |
延长线插座 |
第三季度 |
20 |
销售 |
34 |
室内加热器 |
第四季度 |
6 |
销售 |
35 |
电热暖手器 |
第四季度 |
6 |
销售 |
36 |
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37 |
电动车充电器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38 |
摩托车头盔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39 |
校服 |
第二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40 |
修正液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41 |
塑胶玩具 |
第二季度 |
10 |
销售 |
42 |
坐便椅 |
第二季度 |
4 |
销售 |
43 |
手动轮椅车 |
第二季度 |
4 |
销售 |
44 |
非医用口罩 |
第二季度 |
10 |
生产、销售 |
45 |
车用尿素 |
第三季度 |
10 |
销售 |
46 |
劳保手套 |
第二季度 |
6 |
销售 |
47 |
动力用煤 |
第二季度 |
4 |
生产、销售 |
48 |
人造石 |
第三季度 |
6 |
销售 |
49 |
烟花爆竹 |
第四季度 |
50 |
生产 |
50 |
预拌混凝土 |
与工信局另行发文开展组织实施 |
四、工作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不得随意抽样或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3.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规定规范封样,防范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等情况发生。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
4.抽样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发的文书,抽样单应填写规范,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5.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应具法律效力,报告书数据客观、真实、准确,自接收样品之日起并在法定期限内第一时间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消费提示、检验结果汇总表、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等材料报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6.开展抽查检验工作中,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生产者、销售者或接受其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各县(市、区)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对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反馈。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795-7206781
电子邮箱:ycscjgcpzljdk@yichun.gov.cn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3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