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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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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市监联发〔2023〕28号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宜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精神,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水平,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监知创〔2023〕7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建指〔2023〕12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宜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宜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5


宜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监知创〔2023〕7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建指〔2023〕120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4年底,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有力支撑专利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

(二)绩效目标

2023年底,全市中小微企业接受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次数、专利许可备案金额、接受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较2020年增长30%以上;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金额、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较2020年增长15%以上,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惠企数量的比例60%以上;通过专利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不少于4个,企业专利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24个;高校院所向中小微企业转让许可专利占高校院所有效专利的比例不低于1%,高校、企业对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相关政策项目和手续办理的满意度不低于70%。

2024年底,全市中小微企业接受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次数、专利许可备案金额、接受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较2023年增长10%以上;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金额、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较2023年增长5%以上,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惠企数量的比例60%以上;通过专利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不少于4个,企业专利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24个;高校院所向中小微企业转让许可专利占高校院所有效专利的比例不低于1%,高校、企业对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相关政策项目和手续办理的满意度不低于70%。

三、资金支持项目及标准

按照《江西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规定,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有关要求,考虑重点支持范围和方向及本地实际,设定以下7个项目推进专项实施,其中1-3为项目申报类,4-7为奖补类。

1.高校科研院所高质量专利转化项目。支持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含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对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转化工作,每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项目申报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5次以上;2.近三年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备案金额共10万元以上。项目绩效目标:1.项目期内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5次以上;2.试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4个以上。3.举办专利转移转化对接活动1场以上。

2.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支持省级以上园区根据《宜春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聚焦全力做强做大锂电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电子信息等8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结合本地优势、支柱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转化促进工作,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对接活动,指导园区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推动园区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等。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申报该项目的园区支持资金,其中完成绩效目标一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完成绩效目标二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完成绩效目标三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批准后,先预拨10万元,其余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再行拨付。项目申报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1.省级以上工业园区;2.近三年专利转让许可10次以上;3.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20次以上;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000万元以上;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1个以上。绩效目标二: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80次以上;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5000万元以上;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2个以上。绩效目标三: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150次以上;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000万元以上;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3个以上。

3.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聚焦《宜春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提出的锂电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电子信息等产业链,结合本地优势、支柱产业发展需求,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经评审择优立项,每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项目申报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明专利10个以上;2.三年内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000万元以上;3.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4.三年内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西省专利奖、专利转化运用奖的企业。项目绩效目标:1.产出一批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项目期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2件以上,或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2.企业发明专利转化实施率不低于80%;3.项目期内完成专利产品备案1个以上;4.项目期内完成专利许可备案1个以上;5.项目期内完成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000万元以上。

4.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项目。支持本地区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含设立的研究院、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交易金额的30%给予奖补,每项转让、许可最高奖补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5.专利导航项目。支持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围绕全力做强做大宜春8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为政府及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专利导航决策支撑。支持本地区产业重点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并进行了专利导航备案的单位进行奖补。对进行了专利导航备案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补;对备案的每个产业规划类、区域规范类专利导航奖补不超过20万元。

6.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提升项目。深入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本地区企业办理了专利产品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给予每个专利产品备案不超过5000元的奖补,每家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2万元。

7.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服务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防范和分担知识产权运行风险、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对本地区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等专利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合计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有项目承担能力或已开展专利转化工作、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行政处罚、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五、项目实施期限

1.项目申报类项目实施期限:自签订任务合同书至2024年9月30日。

2.奖补类项目实施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项目开展程序

(一)项目申报类

1.项目发布。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方案设定项目范围,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事项。

2.项目申报推荐。符合项目申报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3.项目评审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对通过认定的拟支持项目,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项目任务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确保实施质量。

5.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结合项目评审情况,依照各项目设定的资金拨付方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内,市场监管局可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承诺目标兑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到期后,市市场监管局对照本方案要求,对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二)奖补类

1.奖补通知发布。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方案设定项目范围,及时发布奖补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奖补对象、奖补时间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事项。

2.项目申报推荐。符合奖补项目申报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3.项目审核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拟奖补项目对象,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奖补项目对象。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审核情况,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至项目对象。

、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专利转化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实施,精心组织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方向不走偏、项目进度不拖拉,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统筹安排资金,做好项目汇总上报、项目验收、项目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要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成本指标(含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产出指标(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指标等开展绩效评价。应分别于2024年1月底、2025年1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有关自评报告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把控,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预算执行管理。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以正式报告的形式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四)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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