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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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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市监知发20242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

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推动全市专利转化运用,进一步促进专利工作发展,不断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健全运营服务体系,畅通供需对接渠道,大幅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根据《宜春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省级以上园区根据《宜春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聚焦全力做强做大锂电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电子信息等 8 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结合本地优势、支柱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转化促进工作,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对接活动,指导园区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推动园区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等。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宜春市辖区内省级以上园区。具体条件如下:

1.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2.近三年专利转让许可10次以上。

3.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 1000万元以上。

三、奖金标准和项目目标

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申报该项目的园区支持资金,其中完成绩效目标一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完成绩效目标二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完成绩效目标三的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批准后,先预拨10万元,其余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再行拨付。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

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20次以上;

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1000万元以上;

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1个以上。

绩效目标二:

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80 次以上;

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5000万元以上;

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2个以上。

绩效目标三:

1.项目期内园区企业开展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共150次以上;

2.园区内企业新增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000万元以上;

3.园区内企业新增申请PCT专利3个以上。

四、组织方式

(一)申报单位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对通过认定的拟支持项目,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确保实施质量。

(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进行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将推荐机构的申报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统一用 A4 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电子版(Word 和 PDF 版本含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汇总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1)盖章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科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三)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以及所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联系人:易仁南、黄娅青,电话:0795-7206122。

附件:1.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汇总表

2.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书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附件1

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汇总表

推荐单位:                 市场监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专利转让、许可次数

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专利质押金额万元

园区类别

园区类别填写范围:国家级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


附件2

宜春市园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报日期: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编制

○二


一、填报申报书前,请认真查阅申报通知并按相关要求填写。所填申报内容要如实填写,页面不够可自行加页。

、附件清单栏目,如有则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推荐意见: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签署推荐意见。

项目申报书A4纸双面打印,与其附件材料合装成册(禁用活页夹),装订后的申报书勿另加封面,一式三份(原件)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书中有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1231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以及所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园区类别

国家级工业园区        省级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园区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总数(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家)

专精特新企业数量(家)

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数量(家)

国家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数量(家)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数(家)

有效发明专利储备情况

年份

2021

2022

2023

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园区内企业专利转化情况

年份

2021

2022

2023

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数

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万元)

专利质押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家)

专利转让次数

专利许可次数

专利转让、许可次数合计

园区管委会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情况

年份

知识产权投入(万元)

2021

2022

2023

近三年合计

二、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内容

及预期

成果

1.简要介绍园区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项目需求、目的和意义,相关工作业绩。

2.简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优势或产业优势,专利转化、许可及专利质押情况。

3.列明实施本项目的具体方案,如项目实施服务对象、组织实施模式及项目后期跟踪等。

项目内容

及预期

成果

4.列明项目进度计划及绩效目标如通过项目实施,可达到的绩效目标等(根据通知中拟定的绩效目标填写)。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可加页)

项目组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职称

所学专业

及学历

在项目中  承担的职责

签名

手机号码

项目

负责人

项目组主要成员

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参加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四、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汇总表(可加页)

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汇总表

序号

合同名称

交易时间

转让单位或许可单位名称

受让单位或被许可单位名称

交易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备注

合计

交易类型:转让、许可;

交易时间:国知局备案证明或手续合格通知书时间。

统计时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五、专利质押融资情况汇总表(可加页)

专利质押融资情况汇总

序号

质押登记号

登记合格日

专利号

出质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质押金额(万元)

专利名称

备注

合计

统计时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项目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1.财政专项经费

以市财政拨付为准

2.自筹经费

3.其他来源

……

专项经费支

预算

经费开支内容

预算金额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

合计

、附件清单

按顺序列出本申报书需提交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清单。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国家级或省级工业园区资格证明、专利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

、申报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要对申报书中各栏目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对能否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基础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表示明确态度。)

(签章)          

辖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意见

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填写(直接申报单位可不填写)。

                    

(签章)          

项目实施承诺书

本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承担单位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以下责任:

1.被取消项目评审资格或撤销立项;

2.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处理;

3.其它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4123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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