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市监法监〔2024〕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各分局:
为做好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宜春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宜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4年宜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市双随机办发〔2024〕1号)要求,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变化,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市局制定了《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持续推进2024年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4〕2号)要求,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落实好年度抽查计划,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局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调整,合理安排抽查进度,规范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所有计划任务确保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公示检查结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抽查清单和计划,并于4月25日前报送市局。
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省局只负责组织“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事项进行抽查,“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的监管”事项抽查工作由各地根据职责和要求自行统筹安排。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局各业务科室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将双随机抽查与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增强抽查检查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高问题发现率,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实现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局各业务科室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要积极开展监管创新试点,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推动双随机监管向移动端延伸,进一步推进双随机移动监管APP的运用,2024年底,双随机移动监管APP应用率应进一步提升,实现“指尖管”“掌上查”,为基层执法人员减负赋能。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检查内容 |
检查类别 |
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明示用户信息产需、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重点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征求修改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面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至少在修改内容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
一般检查事项 |
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上述信息。 |
一般检查事项 |
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其对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方式选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快照,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存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是否不少于三年。 |
一般检查事项 |
1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 |
一般检查事项 |
1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
电商平台企业 |
3%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而服务的评价。 |
一般检查事项 |
13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企业 |
5% |
设立拍卖企业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企业是否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一般检查事项 |
14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一般检查事项 |
|
15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一般检查事项 |
|
16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企业 |
5% |
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企业 |
5% |
是否恶意串通。 |
一般检查事项 |
|
18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四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
19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
20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一般检查事项 |
|
21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
一般检查事项 |
|
22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 |
5% |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一般检查事项 |
|
23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
企业 |
5% |
通过投诉、举报、日常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检查是否有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24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5% |
配合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中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
25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5% |
配合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中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
2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三十条 |
企业 |
5% |
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检查其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
一般检查事项 |
|
27 |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 第七条、第四十六条 |
企业 |
5% |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经营许可证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实际经营与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28 |
对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条例》 第七条、八条、九条 |
企业 |
5% |
核查实际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是否一致。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否符合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等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
29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 |
企业 |
5% |
检查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是否是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检查旅行社分社分社的经营范围有无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一般检查事项 |
|
3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 |
企业 |
5% |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是否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有无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
31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5%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32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
计量器具 |
3%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33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直医疗机构 |
40%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34 |
对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
对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直医疗机构 |
40%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35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直医疗机构 |
40%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36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管零售药店 |
10%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37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管零售药店 |
10%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38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企业、社会团体 |
参照上级下拨宜春市数量的10% |
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39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0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1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2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3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
3%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4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
3%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5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6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3%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7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三、五十八条;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 |
10% |
对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48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全市中、高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 |
5%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49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20% |
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50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10% |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51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省局统一抽取)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52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各县市区按辖区各自开展抽查工作)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53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4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5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6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7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8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59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
60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本级发营业执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 |
10%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61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本级发营业执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 |
10%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62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不低于10% |
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63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已获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不低于10% |
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64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10% |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65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建工建材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66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环境监测类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67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6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数量 |
抽查 时间 |
实施 科室 |
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明示用户信息产需、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2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重点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征求修改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面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至少在修改内容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上述信息。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9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其对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方式选项。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1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快照,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存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是否不少于三年。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1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1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电商平台企业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而服务的评价。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13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设立拍卖企业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企业是否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14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15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16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17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恶意串通。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18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19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0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1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2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
5%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3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通过投诉、举报、日常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检查是否有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24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中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5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中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检查其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7 |
对旅游市场违法行为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经营许可证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实际经营与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等。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28 |
对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核查实际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是否一致。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否符合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等条件。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29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检查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是否是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检查旅行社分社分社的经营范围有无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3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是否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有无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5% |
1次/年 |
4户 (实际以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抽查数为准) |
4月-12月 |
网监科 |
|
31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0户 |
4月-12月 |
计量科 |
32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计量器具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3% |
不少于1次/年 |
30户(实际数量按照检查器具的总数量而定) |
4月-12月 |
计量科 |
|
33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
市直医疗机构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40% |
1次/年 |
2户 |
4月-12月 |
药化科 |
34 |
对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
对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
市直医疗机构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40% |
1次/年 |
2户 |
4月-12月 |
药化科 |
35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监管 |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
市直医疗机构 |
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情况 |
40% |
1次/年 |
2户 |
4月-12月 |
药化科 |
36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管零售药店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10% |
1次/年 |
3户 |
4月-12月 |
药化科 |
37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管零售药店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10% |
1次/年 |
3户 |
4月-12月 |
药化科 |
38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
参照上级下拨宜春市数量的10% |
1次/年 |
参照上级下拨宜春市数量的10% |
4月-12月 |
标准化科 |
39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0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1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2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3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市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4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市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5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6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市内传统媒体及相关经营者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3% |
1次/年 |
1户 |
4月-12月 |
广告科 |
47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 |
对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 |
1次/年 |
5户 |
4-12月 |
商标科 |
48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全市中、高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
5% |
1次/年 |
15户 |
4月-12月 |
食品生产科 |
49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市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等 |
20% |
1年/次 |
2户 |
4月-12月 |
医疗器械科 |
50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
10% |
1年/次 |
6户 |
4月-12月 |
价费科 |
51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省局统一抽取) |
1次以上/年 |
根据省局文件确定 |
4月-12月 |
企监科 |
52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不少于3% 个体1% 农专3% (各县市区按辖区各自开展抽查工作) |
1次/年 |
企业约600户 个体约300户 农专约40户 |
4月-12月 |
企监科 |
53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4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5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6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7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8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59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4月-12月 |
企监科 |
|||||
60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发营业执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10% |
1次/年 |
3户 |
4月-12月 |
特食科 |
61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发营业执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10% |
1次/年 |
10户 |
4月-12月 |
特食科 |
62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条件 |
不低于10% |
1次/年 |
4户 |
4月-12月 |
质量监督科 |
63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条件 |
不低于10% |
1次/年 |
7户 |
4月-12月 |
质量监督科 |
64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10% |
1次/年 |
12户 |
4月-12月 |
认证科 |
65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建工建材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
66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环境监测类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
67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
6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秘书科 2024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