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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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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信用监管处
2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信用监管处
3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价监竞争局
4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广告处
5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逾期未改正有合理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处
6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及时改正;2.初次违法;3.违法产品货值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处
7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销售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药品可溯源,系国内已合法上市药品;4.货值金额较小;5.及时改正;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8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3.及时改正;4.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9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货值金额较小;3.危害后果较轻;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0 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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