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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管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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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升管理效能,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市场监管领域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市监部门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企业主体和群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通过宜春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宜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根据工作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九)市场监管领域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宜春市政府网站和宜春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宜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重大决策预公开时间期限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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