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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关于印发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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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市监发20204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舆情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社交媒介、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反映涉及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和形象的报道及评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监测,是指借助互联网信息采集及智能处理等技术,结合人工监控,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的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应对处置,是指对上级转办和本局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风险,有效引导舆情。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分工

第六条  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市局成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分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负责舆情监测、协调转办、督查督办、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舆情应对处置和回应工作,负责关注本部门舆情动态、研判、拟定新闻口径材料。

第八条  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安排专人负责舆情的日常监测、收集和预警工作;信息中心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九条  涉及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舆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舆情涉及的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应对处置。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十条  监测原则。坚持日常防控、及时响应、沟通协作、联动处置的原则,提升舆情防控能力,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及事件处理的主导权,建立舆情信息互通机制,做到引导和处置有机结合,舆情线上引导和线下处置相辅相成。

第十一条 舆情监测。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开展全市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监测工作,通过关注各类媒体平台新闻,及时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并及时收集省局、市委网信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舆情信息,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全面收集、有效分析、加强预警。

第十二条 舆情收集。根据舆情监测信息,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日常舆情动态,供市局领导决策参考,并将有关情况转交涉及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或县市区局处理

第十三条 舆情预警。监测到重要舆情后,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通过QQ、微信、电话、舆情监测转办单等形式进行预警,并提出研判意见。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局应当及时接收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舆情反馈。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密切关注本领域的舆情动态,对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预警并转办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负面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向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报送处置情况和舆情处置专项报告,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负责向相关部门转报。

第四章  舆情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舆情研判、分级、处置、回应、引导机制,做到统筹管理、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把握舆情应对主动权。

第十六条  舆情研判。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根据舆情监测信息,视情协调舆情涉及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按舆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舆情分级。根据时间、空间、敏感程度、网民关注度和舆情热度,以及可能对市局或全系统造成的影响程度,将舆情分为一般舆情、敏感舆情、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四个等级。

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媒体报道量不大,或对市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

敏感舆情,指媒体报道较多、有一定公众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对市局和全系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

重大舆情,指被重要媒体报道、公众关注度较高和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市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其中包括对市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存在严重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市委市政府和省局要求主动回应的舆情等。特别重大舆情,指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第十八条 舆情处置。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一般舆情。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将舆情信息转交涉及的科室直属单位、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关注。

(二)敏感舆情。以信息通报形式发出预警。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组织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跟踪舆情动态,加强预判分析,由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舆情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对外回应,涉及网络舆情的是否组织网评员正面跟帖评论,是否适时通过市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权威信息。

(三)重大舆情。以信息通报形式发出预警。由新闻宣传分管局领导和舆情涉及的分管局领导共同负责组织召开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研判会议,分析研究重大舆情应对处置措施。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商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舆情发生后48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回应,并根据具体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特别重大舆情。以信息通报形式发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市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舆情情况,启动应对处置程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局进行汇报。在市政府的领导及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应对处置工作。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舆情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九条 舆情回应。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视情组织开展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舆情回应包括准备口径、组织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具体如下:

(一)准备口径。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组织协调,由相关舆情涉及的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研究拟订新闻发布口径进行回应,并报市局分管新闻宣传和分管舆情涉及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局领导审定。同时,经市局分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同意,视情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组织回应。根据舆情发展变化,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商相关的科室和直属单位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请分管舆情涉及单位的局领导审定,并报请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持续跟踪监测舆情,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直至舆情平息为止。

(四)舆情评估总结。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涉及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并交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存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及舆情引导专家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及本地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对市委市政府和省局要求转办的舆情要及时反馈处置结果,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实时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地市场监管的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应及时报送市局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及舆情涉及的单位,市局可视情进行回应。市局与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完善的事前预警、事中研判、事后检查、全程督查制度。建立信息通报、舆情监测、舆情研判、风险评估、权威发布、正面回应等“闭环”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大信息公开。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传统媒体,加大舆情处置过程结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大培训力度。围绕市场监管领域媒体及网络舆论发展态势、网络舆情易发领域及热点成因,通过培训,提升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能力,发挥舆情引导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有关舆情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做到初报快、核报准、续报全,坚决防止迟报、漏报、误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舆情处置中如涉及涉密事项的,要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宜要遵从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应急和新闻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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